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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縣太平市公所辦理新光地區第三號道路工程受益費,於開徵過程中納費義務人有買賣移轉,但至今未徵收又被法拍,造成不知要向何人徵收之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5 年 01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95.1.9台內營字第0940012666號函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本案黃裕洋君既已出具承諾書同意繳納原所有權人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且經查封拍賣時,買受人並未承諾願代為繳納,故所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應向黃裕洋君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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