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之國民住宅,當事人若尚有國民住宅貸款未清償,應如何處理乙案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2.1.29營署宅字第0922901440號函國民住宅承購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者,應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但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者,得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債務承擔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營建署92.1.29營署宅字第0922901440號函國民住宅承購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者,應提前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但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者,得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後,以債務承擔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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