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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府函詢有關都市計畫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得否申請公益彩券經銷業營利事業登記乙案

會議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97.4.17內授營中字第0970061690號號函

一、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3款及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及農業區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建地目之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外,其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不得違反保護區及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二、有關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得否申設公益彩券經銷業,前經本部91年5月1日台內營字第0910005217號函釋在案,本案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設公益彩券經銷業案,準照上開號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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