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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可設於都市計畫何種土地使用分區

會議日期 75 年 0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75.1.15台內營字第三七四四四一號函機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可於何種使用分區設置乙節,可由貴府考量其使用性質,在不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其省、市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之原則下,本於職權,自行核處。惟是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上設置乙節,經查該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容許使用項目,係採列舉式規定,並未包括「機車駕駛短期職業補習班」,因此於上開辦法未修訂前,應不准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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