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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中市崇德路道路工程受益費重複受益時間為五年又二十餘天,可否依該市議會議決「准予抵繳,不得重複課稅」辦理乙案

會議日期 82 年 06 月 21 日

內文

台中市崇德路道路工程受益費重複受益時間為五年又二十餘天,可否依該市議會議決「准予抵繳,不得重複課稅」辦理乙案,仍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內政部82.6.21台內營字第八二○三五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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