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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桃園縣聖保祿修女會所有座落桃園市大樹林段六○六等土也號土地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75.3.7台內營字第三八六○三八號函有關供公眾使用之非營業性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免徵工程受益費,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明定;本案桃園縣聖保祿修女會以培養該財團法人之初學修女及膳養年邁退休之修女會業已興辦上開事業,其興辦之事業符合前開條文規定者,應請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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