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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程受益費開徵後始變更地目為「道」之既成道路,應如何辦理乙節

會議日期 73 年 05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73.5.4台內營字第二二六三二二號函既成道路於工程受益費第五期開徵(分八期)後始變更地目為「道」,應如何繳納案,請依本部七十二年四月廿六日台內營字第一五○九九六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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