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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宅,其屋頂可否搭建棚架

會議日期 73 年 11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73.11.24台內營字第二六七五一七號函本部於七十三年十一月九日邀請經建會住都處、台灣省政府住都局、台北市政府國宅處及高雄市政府國宅處集會研商獲致左列結論:

一、基於左列理由,國宅社區地面及屋面空間不得搭蓋任何型式之棚架、圍牆或其他雜項工作物。 政府興建國宅,除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之居住問題外,同時應以國宅社區為示範,提高人民居住環境之品質,不容許有破壞社區景觀整潔及妨礙公共安全之行為。 國宅社區屋面及地面空間均屬社區住戶所共有,不許任意侵佔。

二、國宅出售前主辦機關應將上列規定,以口頭及書面向承購戶說明並列入買賣契約,如有違反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二條暨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三條」切實執行,不適用省市所頒「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建管單位亦應密切配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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