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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得否動用本金乙節

會議日期 90 年 02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0.2.12.九十營署宅字第九○二五四五號函經查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台八十八孝授字第一三二三號令修正發布之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已刪除有關動本基金與留本基金之相關規定,而本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四八九四號令修正發布之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有關本基金性質的法令依據,係配合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之修正發布之預算法修正,本基金的性質則未有更動。故請貴府本於貴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管理機關之權責,依據前開辦法規定衡酌基金之收益性及安全性自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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