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建造完成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可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
內文
內政部70.10.13台內營字第一一二二二○號函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定有明文。其變更使用並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已建造完成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依修正後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之用途使用,除應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上開法條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0.10.13台內營字第一一二二二○號函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定有明文。其變更使用並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已建造完成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依修正後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之用途使用,除應依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上開法條有關規定辦理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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