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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廳請釋台灣電力公司「興達火力發電廠岸邊築堤填灰場中期工程」造地施工許可申請案,得否免簽訂開發契約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7.3.30營署綜字第六○六八五號函

一、依本部八十五年三月廿日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二三七七號函令修正之「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海埔地開發計畫經審查許可後,開發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造地施工許可,且在發給該許可前應簽訂開發契約。查首揭規定係為使海埔地主管機關能有效監督造地施工行為,以簽訂契約方式明定開發之權利義務及違規處理事項,俾據以約束開發人能確實依核可之計畫完成開發,除「開發人為主管機關或其承辦造地施工許可發證之附屬機關者,免簽訂開發契約」外(「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參照),不論開發人為私人或政府機關,有關主管機關皆應依規定與之簽訂開發契約。

二、查本案開發人台灣電力公司與前揭規定得免簽訂開發契約之機關有異,又造地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及使用方式,因與開發人能否確實依核可之計畫造地施工並完成開發無涉,依該辦法應無得免簽訂開發契約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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