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新竹火車站前廣場尺度,依本部59.8.10台內地字第三七九七六五號函附圖以四十公尺縱深為根據,執行上發生賠償疑義
內文
內政部71.7.21台內營字第九二六六四號函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者,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成立要件。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至其賠償之請求能否成立,則由受理請求賠償之請求能否成立,則由受理請求賠償之機關依事實認定之。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1.7.21台內營字第九二六六四號函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者,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成立要件。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至其賠償之請求能否成立,則由受理請求賠償之請求能否成立,則由受理請求賠償之機關依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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