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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釘椿測量及埋椿工程,對埋椿所使用之公私有土地,應否辦理撥用或徵收手續

會議日期 71 年 05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71.5.27台內營字第八三五○九號函都市計畫椿為「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第二條所稱標椿之一,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觀之,非屬永久測量標。故對其設置,無需依「測量標設置保護條例」第三條「設置永久測量標,需使用公有土地或徵收私有土地時,依土地法規定辦理之。」之規定辦理;但凡因過失損毀或致令失其效用者,應依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責令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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