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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斗六都市計畫與斗六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分別由斗六市公所及雲林縣政府擬定,宜藉辦理通盤檢討予以合併之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24 日

內文

討論案:七十五年五月第二次營建業務協調會(內政部75.7.24台內營字第四二三六三五號函)案 由:斗六都市計畫與斗六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分別由斗六市公所及雲林縣政府擬定,宜藉辦理通盤檢討予以合併之。

說 明:斗六都市計畫與斗六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均屬市鎮計畫性質相同且互相毗鄰,其土地使用及交通系統與公共設施計畫等應作整體性規劃,惟因原由不同機關分別擬定,似欠周詳,在整體規劃上實有合併之必要。

決 議:斗六都市計畫及斗六大潭地區都市計畫在辦理通盤檢討時可加以合併,俾使計畫能整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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