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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屏東縣政府函詢有關建築基地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申請興建集合住宅及高樓建築(均達一百戶以上或五百人以上),是否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案

會議日期 87 年 08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7.8.31營署公字第二二四九四號函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興建專用下水道;而新開發社區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係指可容納五百人以上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上開法定解釋至為明確,毋庸置疑,本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台 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二九○號函釋內容係補充解釋,與下水道法之規定並無相悖。至所詢是否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乙節,請另洽環境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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