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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內之「防風林區」係為防風目的而劃設,不得視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會議日期 70 年 09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70.9.14台內營字第三五五七六號函「防風林區」不在都市計畫法公共設施用地所列舉範圍之內,自無「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適用。惟「防風林區」係為防止風害而劃設,其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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