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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部指定為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之前已提出申請建造執照案件處理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1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1.06.台內營字第202563號說明:

一、復貴廳72.12.19.(72)建四字第231025號函。

二、在本部指定為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適用地區以前即提出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案件,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而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後段但書規定,適用舊法規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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