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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第3項「地板 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規定執行 疑義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0.11.15營署建管字第1100817490號函說明:

一、依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10 年9 月2 日中建環字第1100000590號函辦理,兼復鉅霖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10年6月23日(鉅)字第1100623001號函、太格特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7日格字1100707-001號函及興人達實業有限公司110年7月22日興字第110072201號函。

二、依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上開來函說明:「……依110年8月12日內政部指定兩家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評定專業機構(隔音)評定作業一致性會議(110年8月25日中建環字第1106060738號函),會議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規定『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厚度在零點八公分以上』,惟地板表面材下之緩衝材若與分戶牆收邊緩衝材為一體成形之構造,建議得以認可通知書核可之工法施作。」爰依第46條之6規定取得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若與分戶牆收邊緩衝材為一體成形之構造,得以認可通知書核可之工法施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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