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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防空地下室已准予臨時使用,並未經註銷,但被有關單位處分歇業或因故停業,如僅使用人名義或公司行號名義變更,是否須重行申請臨時使用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2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2.03.台內營字第66177號說明:

一、復 貴局70.12.17.70高市工務建字第23313號函。

二、查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得依部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執行須知」有關規定,在不妨礙防空避難之原則下申請兼為其他臨時之使用。此種使用並不變更該地下室作為防空避難使用之性質。是地下室依上開規定申請兼為其他臨時之使用者,顯非建築法第73條所稱之變更使用,自不得因申請准予兼作其他臨時之使用而更改防空避難設備之使用執照,本部65.05.09.台內營字第784542號函釋有案。是本案防空地下室臨時使用之核准與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准意義不一,自無貴局所稱重複核准使用之情形。

三、本案使用人名義或公司行名稱變更,自應依規定重新申請臨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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