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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屋頂架設衛星地面站之碟形天線及其底座應否申請雜項執照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1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11.19.台內營字第8689066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6年11月4日北市工建字第8636015300號函。

二、按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上之衛星地面站,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其高度超過9公尺或面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應依法請領雜項執照,本部83年11月11日台(83)內營字第8388595號函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之決議(2)業有明釋。至上開面積之核算,係以建築物屋頂上之衛星地面站(包括碟形天線及其底座等設施與設備)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之合計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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