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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市前金區五福三路61號6樓之2古船餐廳申請設立登記,警察局以地下一層停車空間擅自以三夾板隔間並將入口堵塞有違規定為不同意設立發照之意見是否適當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2.22.台內營字第062467號說明:

一、復貴府建設局70.12.19.高市建設2字第27957號函。

二、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且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法第73條已有明文規定。本案有關建築物地下一層停車空間擅自隔間並將入口堵塞乙節應請貴屬工務局查明實情依法處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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