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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基地整體規劃分戶基地之私設通路管理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1 年 11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1.11.06.台內營字第8188922號>結論: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業已頒行多年,係屬地政機關辦理空地分割之依據,在建築管理上並無問題。但為便利辦理產權登記,建管單位應予配合,對以一宗基地核發有建造執照之數筆土地,得於核發使用執照前,比照台北縣政府作業方式將數筆土地先辦理合併為一個地號後再核發使用執照,以利地政機關以共有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以免取巧滋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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