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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興建之鐵塔應否申請建築許可案」解釋,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2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12.15.台內營字第8689251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6年11月4日86建四字第647956號函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6年10月21日函辦理。

二、案經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交通部、省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電信事業單位及建築師公會共同研商,並獲致結論如下:

(一)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興建之鐵塔,應視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條之1規定,用途特殊之雜項工作物其高度必須超過三十五公尺方能達到使用目的,經省、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對交通、通風、採光、日照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至本案興建之鐵塔,因對通風、採光、日照無礙,是為簡化其申請程序,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逕為認定對交通及安全上無礙者,其高度得超過三十五公尺。

(三)另關本案興建之鐵塔若位處偏遠,指定建築線確有困難者,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考量實際情況,免指定建築線。

三、檢附會議紀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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