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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法第55條工程中止其可供使用部份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6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6.01.營署建字第61045號說明:

一、復貴廳87.05.19.建四字第61638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55條規定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至「可供使用部分」宜依個案認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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