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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陽台(法定空地)」其設置面積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106.4.14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5684號函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6年3月2日屏府城管字第10606769200號函。

二、本部100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令釋示「陽臺設置於地面層時,......如平臺版上緣距直下方地面(含人工地盤)未達一點二公尺且未計入建築面積者,為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陽臺,得標示為『陽臺(法定空地)』。......『陽臺(法定空地)』,如屬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應為共用部分......。」其「陽台(法定空地)」之標示,旨在說明該陽臺兼具法定空地之性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應為共用部分。是標示為「陽台(法定空地)」者,仍屬陽臺,其面積自應計入陽臺面積,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款及第162條陽臺之規定檢討建築面積及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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