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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效力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3.24.台(86)內營字第8803533號說明:

一、復貴院88年2月25日宜院耀民丁88簡上7字第07210號函。

二、按區所有權人會議係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業有明定,其權利義務範圍與股東會有異,是本案除該公寓大廈規約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撤銷準用公司法第189條之規定,似不宜有類推適用之情形,以免違反住戶自治之立法精神。

三、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總數動輒數百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不易,會議之召開及決議已符合上開條例第29條至第31條規定者,為免程序規定影響實體關係,似不宜撤銷會議決議,以利業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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