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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設置防墜設施1案,請轉知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並加強相關宣導工作

會議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108.7.9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1968號函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王委員育敏108年7月1日召開「近十年居家墜樓34死!請營建署正視兒童墜樓問題!」記者會訴求辦理。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8條第2項業於102年5月8日總統公布施行,修正為:「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後於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111號令修正公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合先敘明。

三、為使民眾安裝兒童防墜設施時有所依循,並落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修法意旨,本部前以102年7月4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號令訂頒「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並以同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4422號書函請轉知所屬,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或65歲以上老人之住戶,設置之防墜設施如符合上開規定,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不能任意加以禁止。

四、本部已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發布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引導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增訂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之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減少兒童墜樓意外。為減少各公寓大廈設置防墜設施之爭議與強化防墜設施對於居家環境安全之重要性,請轉知所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會員,應以兒童安全為首要考量,全面檢視各社區之規約,將設置防墜設施之規定納入規約,勿讓兒童墜樓事故再次發生。

五、又本部營建署於103年6月13日函頒修正「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作業評分標準」時已納入兒童防墜議題之宣導工作項目,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加強相關宣導工作。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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