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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法第7條有關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認定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11.02.台內營字第8773182號>結論:

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之認定,涉及空調系統之冷凍能力、空調機房與控制室之設置、管路是否貫穿防火區劃或不同使用分區、及單一設備產品之設計組合方式等因素,在無明確訂定設計施工規範前,宜個案認定之。就個案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所報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中華分隊新建工程設置分離式冷氣系統乙案,經與會人員卷查所附資料,該工程設置冷氣機組雖分設室內外機,但均屬單一改備產品,經選擇符合需求之機型裝設即可,並無涉及複雜的系統組合及管路設計等間題,應非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之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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