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造執照後,其土地經法院判決應與他人共有,而他共有人聲請撤銷原發執照時,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2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2.10.台內營字第066465號說明:

一、復貴廳70.12.31.建四字第266762號函。

二、按原基地所有權人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其基地經法院確定判決應移轉與他人共有,並巳完成移轉登記者,其為施工中之建築物得據他共有人聲請通知停工,於取得他共有人同意後繼續施工;其為已竣工之建築物,權利之行使由當事人雙方自行協議之,並請依本部70.12.18.台內營字第051675號函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造執照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