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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原領有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並已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申請範圍與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變更設計評定範圍不一致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106.4.18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320號函說明:

一、復貴府都市發展局106年3月1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858200號函。

二、本部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認可通知書注意事項載明略以:「起造人於申報開工後有辦理變更情形,如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詳評定書附錄一)內容之變動,涉及部分應重新申請評定及認可;如未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之變動,應送原評定專業機構備查。」;另外,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之申請對象及範圍,分別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是以領有防火避難綜合檢討評定認可及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如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內容之變動,涉及部分應重新申請評定及認可,其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則應依重新申請之評定及認可內容辦理。至於得否分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尚非法所不許,惟倘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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