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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屏東縣政府陳為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架設行動電話中繼台,是否申請雜項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3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8.03.17.台內營字第8803612號說明:

一、復貴廳88年01月07日八七建四字第648074號辦理。

二、按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七條已有明文。本案若於地面架設電桿作為行動電話中繼台,應非屬前開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是無庸申請雜項執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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