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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府建議本部修正61.01.14.台內地字第453879號代電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6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6.10.台內營字第077533號說明:

一、復貴府71.03.06.(71)府工建字第09794號函。

二、按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以死亡人之名義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自不發生效力,本部前開代電並無修正必要。

三、惟由於建築執照之吊銷常影響善意之第三者權益,准依本部60.04.10.台內地字第407066號代電規定,對巳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倘不違反建築法第58條所列各款情事,得准予再行提驗合法證件依法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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