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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之用途為一般零售業(店鋪)或日常服務業者可否免辦理用途變更逕供社區通訊設施使用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3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3.04.19.台內營字第218891號說明:

一、復 貴局73.03.31.北市工建字第61244號函。

二、按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淮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建築法第73條巳有明定。本案供社區通訊設施(如郵政支局)與一般零售業(店鋪)或日常服務業之使用分類不同,自應依前開規定辦理變更使用核可後才得使用。惟該社區通訊設施為土地使用分區所容許之使用項目者,則毋需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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