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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則其農路所需寬度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10.18.台內營字第8607553號說明:

一、復貴廳86.09.18.(86)建四字第641228號函。

二、按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分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之寬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規定辦理。至本案建築基地位於農業區(建地目),如建築規模達應設置停車空間者,仍應依同編第六十一條規定檢討車道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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