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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工廠類建築物,得否申請變更增加戶數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1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11.25.台內營字第8689139號>結論:

一、按工廠建築物於設立許可後依法申請建築,再據以申請門牌編釘,並經領得使用執照方得據以辦理產權登記。至其門牌編釘依行政院73年3月16日台內字第3908號函規定應以使用執照所載戶數為準,且每一戶依規定應能直接或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始無疑義。

二、本案工廠類建築物門牌分編戶數,何以與使用執照登載戶數不同?又其每一門牌得否單獨出入連接道路?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逕洽民政局、地政處查明其原因,依前開規定本於職權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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