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5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電場鍋爐架台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05.11.台內營字第8683322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蔡明宏建築師事務所89年2月10日89建宏字第0210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7條之規定,營業爐竈為本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本案鍋爐若經認定為上開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則其附屬之架台亦應視為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並應依法請領雜項執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發電場鍋爐架台是否為建築法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