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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建築物增設外掛垃圾投擲管道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或須辦理增建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10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10.21.台內營字第8910048號說明:

一、復貴局89年8月16日北市工建字第8932103100號函。

二、按垃圾排除設備之設置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6條已有明定。另查建案法第7條之規定,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污物處理,為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本案所稱建築物增設外掛垃圾投擲管道,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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