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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配合消防法令檢討設置之防火門,擬標示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防火門」,免要求向避難方向開啟乙案,本署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消防署函 98.08.24.消署預字第0981106119號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8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0982916383號函。

二、查 貴署刻正進行防火門朝避難方向開啟規定之檢討,蓋建築技術規則所定應設防火門處所,未必涉及避難方向;配合消防法令檢討設置之防火門,未必非涉避難方向,是尚無另予標示之必要。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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