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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申請人已依停車場法之規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得否依法申請營業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10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10.02.台內營字第8681768號說明:

一、復貴局86.08.15.北市工建字第863088100號函。

二、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業有明定。經查建築物停車空間又分為法定停車空間、獎勵停車空間及增設停車空間,本案建築物經認定屬公寓大廈,申請人依停車場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6條規定得依法申請營業,惟其申請營業地點依使用執照記載為防空避難設備,按前揭條例規定應不得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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