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7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郵政公有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結構工程部分是否可比照建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由局內依法取得結構或土木技師證書者負責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0 年 10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0.10.04.台內營字第8075669號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0年9月9日802135-22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有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由起造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自治團體內,依法取得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師證書者任之。其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業務之分工,自仍適用上開法條規定,應無疑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局郵政公有建築物申請建造…」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