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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經建築師考試及技師考試分別取得建築師及土木技師資格,是否可對建造執照申請案之建築設計與結構設計分別簽證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1 年 03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1.03.20.台內營字第8178076號結論:經建築師考試及技師考試及格,分別依法取得建築師及土木技師資格者,非屬建築師法第52條之1規定限制擇一執業之建築師,辦理建造執照申請案之建築設計與結構設計得分別簽證負責。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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