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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電梯工廠內之電梯測試塔申請建造執照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4 年 01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1.27.台內營字第8407575號說明:

一、復貴廳83.12.22.(83)建四字第83429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墻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建築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本案電梯測試塔得視為雜項工作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四條之一之規定,應請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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