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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租用貴縣縣民○○○君所有自用農舍(坐落土地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經營便利商店,所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執行疑義乙節,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6.07.09.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8854號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7月3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692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6年6月4日府地用字第09600809600號函。

二、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農舍」(工業區、河川區除外)之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產品之零售」及「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零售」..等項;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函釋示略以:「..本會91年10月29日農輔字第0910158337號函,以明釋農業用地上准許興建農舍之許可使用細目包括農產品買賣及農作物生產資材及日用品買賣,應與服務農業經營有關,為避免造成農地資源扭曲利用,不宜擴大適用如純作一般商品販售場所,故本案農舍作為經營便利商店使用,即違反上開函釋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農舍許可使用之用途..」準此,本案有關自用農舍得否作經營便利商店使用乙節,請貴府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三、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函影本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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