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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內設置滯洪沈砂池遭覆蓋、未清疏、變更形狀或不存在等情事,其處分依據及適法性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3.25.營署建管字第0910011310號說明:

一、復貴局91年2月19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2356000號函。

二、按山坡地開發建築,應先從事整地,設置水土保設施及必要之公共工程等,其需挖填土石方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先申請雜項執照,並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為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8條及第24條所定。惟本案山坡地開發建築用地之水土保持設施,若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宜由水土保持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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