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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公寓大廈樓頂平台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5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3.05.18.營署建管字第0930031236號說明:

一、復貴委員會93年4月30日陳情函。

二、查「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按樓頂平台除約定專用者,其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依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辦理外,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其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應依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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