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函轉貴局關於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場,得否營業使用疑義,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12.04.營署建字第61000號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87.11.10.交路87字第040953號函辦理。

二、按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6款所明定。本案所稱建築物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本部87.07.23.台(87)內營字第8706563號函規定不得供營業使用,若否,則該建築物防空避難設備依前開技術規則規定使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交通部函轉貴局關於建築物使用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