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中縣政府函為道路兩旁之擋土牆是否均應請領建築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91.04.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05268號說明:
一、復貴府91年3月28日府工建字第09107321300號函。
二、按駁崁為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7條所明定。至上開所稱之駁崁係指以建築為目的所設置者。本案道路兩旁之擋土牆若為建築目的所設置,即屬首揭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自應依同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執照。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91.04.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05268號說明:
一、復貴府91年3月28日府工建字第09107321300號函。
二、按駁崁為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7條所明定。至上開所稱之駁崁係指以建築為目的所設置者。本案道路兩旁之擋土牆若為建築目的所設置,即屬首揭建築法所稱之雜項工作物,自應依同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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