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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8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8.02.台內營字第8480191號結論:

一、「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修正如附件。

二、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之簽證工作,涉「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範疇」,首揭簽證項目得否允許其他科別技師重疊執業,依技師法規定,應請經濟部釋示。

三、辦理首揭簽證項目之專業技師,另應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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