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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中市敬華大飯店建築物部分設施變更用途,其停車空間之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07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07.06.台內營字第321375號說明:

一、復貴廳74.05.25.74建四字第170537號函。

二、本案為該建築物原旅社改設國際觀光旅館及室內游泳池變更為遊藝場引生停車空間附建問題,按其改設國際觀光旅館增加停車空間,前經依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區核定設置,且該增設之停車空間並由台中市政府發給使用執照,似已完成必要程序。嗣後其室內游泳池變更遊藝場(該兩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為同一類型建築物),其變更使用,應依建築法第73條至第76條為之。至其停車空間未達規定標準者,得依同法第102條之一繳納代金由主管建築機關代為集中興建,使能達到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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