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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為已請領使用執照建築物之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涉及法令適用相關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4.03.23.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03577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4年2月5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431012700號函。

二、有關已請領使用執照建築物內機械停車設備汰舊換新,是否應申請雜項執照,本部97年11月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175196號函(如附件)已有明釋,至有關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於建築法第73條修正前之汰舊換新,倘涉有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各款規定,或機械停車設備機種之變更,於法令修正後始申請許可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其竣工檢查應依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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